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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巴布韦的税收
2002-09-21 03:20
  津巴布韦的税收结构体系形成于1965年,之后没有大的变化。近年来津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降低税率,但总的看津税率在南部非洲国家中仍是比较高的。随着津经济改革的深入,税率有逐步降低的趋势。

  (一)对个人收入的税收

  个人所得税分级表(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)

  年收入(津元) 税率(%)
  0-90000 0
  90001-120000 20
  120001-150000 25
  150001-180000 30
  180001-480000 35
  480001-840000 40
  840000以上 45

  (二)公司所得税

  从1999年1月1日起,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35%。对于能够出口其产品的50%(或更高)的公司,可以享受27%的公司所得税税率。新兴的出口型企业,如果能将其产品的40%出口,则可以享受25%的公司所得税税率。对于外国公司在津设立的分支机构,其纳税幅度是,对该公司在津获得收入之56%的那部分,客以15%的税收。

  (三)预扣税

  预扣税,一般是指股东税、利息税、劳务费税、专利或版权使用收入税等,它由公司代替政府依法向个人征收,从个人的收入中预先扣除,税率一般为10-30%。

  (四)出口加工区(Export Processing Zones)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:

  1,在出口加工区正式立项后的企业第一个5年免一切税收,在第二个5年征收15%的公司税,再以后按照普通公司税税率征收;

   2,对原材料、半成品和资本货物的进口实行免税;

  3,免除所得红利、所有管理费、执照费和利息收益的预扣税;

  4,免除资本收益税(Capital Gains Tax);

  5,对已付出的销售税可享受退税;

  6,免除在EPZ企业工作的雇员的额外收益税。

  (五)资本收益税(Capital Gains Tax)

  在津出售或以其他形式清理不动产、处理上市证券所得的资本增值金额等,一般被征以20%的税收。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,某些特定资产销售时免征资本收益税。

驻津巴布韦使馆经商处
2002年9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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